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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又又又要改了……

發布時間:2019-06-13 11:32
來源:工程壹家

2019年6月11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行業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我部組織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等單位起草了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郵箱:23551038@qq.com。

2、通信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里大街1號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郵編150008。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7月6日。


附件: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文)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廣泛征求意見,在確保嬰幼兒安全、適用、健康的基礎上,結合目前托兒所、幼兒園的現狀,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進行了局部修訂。

本次局部修訂保持原章、節不變,重點對托兒所部分條文進行調整、補充、完善。

局部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補充托兒所規模和最多班數;

2. 調整托兒所、幼兒園與其他建筑合建的規定,增加合建的建筑類型,規定二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

3. 調整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設置的規定,改、擴建的托兒所、幼兒園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應保證人均面積不小于3m2;

4. 明確托兒所、幼兒園日照標準的房間范圍,規定嬰幼兒生活單元的活動室、寢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5. 調整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設置樓層,規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層,并對布置在二層的班數和安全疏散做出規定;

6. 增加新建幼兒園應配建一定規模的托兒所的規定;

7. 完善托兒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區的內容和使用面積標準;

8. 細化托兒所各功能空間的配置要求;

9. 完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通訊、網絡系統。

除上述局部修訂內容外,對原規范中一些細節及文字表述做出了調整。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設,請寄送至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編制組(地址:哈爾濱市南崗獲果戈里大街1號,郵編:150008)。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局部修訂對照表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局部修訂對照表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或修改內容)

現行《規范》條文
修訂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  總  則
1.0.3 幼兒園的規模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1.0.3-1  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班數(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班  別
人數(人)
托兒所
乳兒班
10~15
托兒班
小、中班
15~20
大班
21~25
幼兒園
小班
20~25
中班
26~30
大班
31~35


1.0.3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托兒所(班)
幼兒園(班)
小型
1~2
1~4
中型
3~5
5~9
大型
6~8
10~12
注:托兒所班數不宜超過8個班;
幼兒園班數不宜超過12個班。
 
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班  別
人數
托兒所
乳兒班0~12月)
5~10
托小班12~24月)
10~15
托大班(24~36月)
15~20
幼兒園
小班3~4歲)
20~25
中班4~5歲)
25~30
大班5~6歲)
30~35


2  術   語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的空間。
2.0.5  生活用房living room
生活單元及公共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6  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8A   公共活動室
供嬰幼兒進行專項活動的空間,如美術、音樂、建構空間等。來源搜建筑
2.0.9多功能活動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幼兒進行文藝、體育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幼兒進行文藝、體育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哺乳的空間。


2.0.11A  母嬰室
    供母親哺乳使用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晨檢室(廳)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2.0.15  服務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保健和教育服務管理的空間。
2.0.15  服務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保健和教育服務管理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2  總 平 面
3  基地和總平面
3.2  總 平 面
3.2.2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二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
3.2.2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二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改、擴建的托兒所、幼兒園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  托兒所、幼兒園嬰幼兒生活單元的活動室、寢室、活動區、睡眠區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4建筑設計
4.1  一 般 規 定
4建筑設計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來源搜建筑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乳兒班和托小班應布置在首層。

4.1.3C   小型托兒所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布置在二層,并應設置可靠的供幼兒安全疏散的設施。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
4.1.7 嚴寒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的疏散通行;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6  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的疏散通行;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m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可踏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  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做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7  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多功能活動室
3.9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公共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最小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公共活動室
2.8
多功能活動室
3.9



4.1.17A  獨立設置的幼兒園應配建一定規模的托兒所,幼兒園與托兒所班數比例宜為3:1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
 
4.2.1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和托大班組成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4.2.3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
10
貯藏室
8


4.2.3  乳兒班生活單元功能分區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4.2.3乳兒班生活單元功能分區和最小使用面積(m2
生活單元功能分區
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
30
活動區
20
配餐區
6
清潔區
6
儲藏區
4
注: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總面積不應小于40 m2

4.2.3A  托小班生活單元功能分區和最小使用面積。
4.2.3A  托小班生活單元功能分區和最小使用面積(m2
生活單元功能分區
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
40
活動區
40
配餐區
8
清潔區
8
衛生間
10
儲藏區
4
注: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 m2

4.2.3B  乳兒班生活單元宜設母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2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臨近乳兒室;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洗手池,宜設衛生間。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用欄桿或安全玻璃分隔,并應能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地面;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包裝;

4.2.3E  托大班生活單元的使用面積和要求宜與幼兒園生活單元相同。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4.2.4  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安全出入口,其服務管理和供應用房可共用來源搜建筑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應貼近墻壁。
2  配餐區應設單獨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儲藏柜等,并應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相對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30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坐便器、3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來源搜建筑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4.3.44.3.64.3.74.3.84.3.144.3.154.3.16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5 活動室宜設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5設置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不應影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6A  幼兒園每3個班宜設1間公共活動室,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70 m2
 
4.3.17  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3.17應設多功能活動室,使用面積宜每人0.7m2,且不應小于90m2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保健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

4.4.1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保健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 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全日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5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房間名稱
采光系數最低值
窗地面積比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2.0
1:5.0
隔離室、醫務保健室
2.0
1:5.0
辦公室、輔助用房
2.0
1:5.0
樓梯間、走廊
1.0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采光等級
場所名稱
采光系數標準值(%)
窗地面積比Ac/Ad
采光有效進深b/hs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1/5
2.5
公共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
3.0
1/5
2.5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3.0
1/5
2.5
乳兒室
3.0
1/5
2.5

衛生間、走廊
1.0
1/10
4.0
樓梯間     
1.0
1/10
4.0


5.2隔聲、噪聲控制
5.2隔聲、噪聲控制
5.2.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
(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50


5.2.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
(A聲級,dB)
生活單元、辦公室
≤45
公共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
≤50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5.2.2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生活單元、辦公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公共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6  建 筑 設 備
6.1給 水 排 水
6  建 筑 設 備
6.1給 水 排 水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震防噪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震防噪措施。加壓供水設備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單元下方。來源搜建筑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熱水溫度可能低于60℃的系統時應設置熱水消毒設施。

6.1.12A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使用中水。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45℃,不應大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恒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1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
3
寢室
3
廁所
10
多功能活動室
3

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
新風量(m3/h人)
活動室
20
寢室
2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20


6.2.1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5
衛生間
10
多功能活動室、公共活動室
3~5


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
新風量(m3/h人)
班活動室、公共活動室、寢室
3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30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設置防回流構造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2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的油煙排放應滿足現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的規定。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設置回流措施的機械排風裝置。
 
 
 
6.3  建 筑 電 氣
6.3  建 筑 電 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醫務保健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醫務保健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乳兒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a
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寢  室
0.5m水平面
100
19
80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廚  房
臺面
200

80
門廳、走道
地面
150

80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a
活動室、公共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寢  室
0.5m水平面
100
19
80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廚  房
臺面
200

80
門廳、走道
地面
150

80
母嬰室、乳兒室
0.5m水平面
150
19
80


6.3.5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6.3.5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插座回路剩余電流動作電流值應低于30mA為宜。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托兒所、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財務室、首層大堂、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4  幼兒園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局部修訂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3  本條對原規范作了補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完善有關標準的內容。補充了托兒所的規模和托兒所、幼兒園的最多班數,增加了托兒所、幼兒園班級的年齡范圍。

2  術 語

2.0.8A  增加了公共活動室的術語。目前許多托兒所和幼兒園均設置多種專項公共活動室,對提高嬰幼兒的興趣和智力有很大幫助,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3  基地和總平面

3.2.2  本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增加了可與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為解決當前托幼機構缺乏的情況,合建的托幼機構比較多。由于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獨立建造的托兒所很困難,因此,出現了許多合建的托幼機構,考慮到實際情況,這次規范修訂放寬了合建的建筑類型。同時還規定了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應符合的要求,為保證托幼機構的安全,必須設置獨立的安全疏散出口,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考慮到合建的托幼機構設置室外活動場地比較困難,因此,對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要求作了調整。來源搜建筑

3.2.8  此條明確了需要有日照要求的具體房間,其他嬰幼兒生活用房也應有日照,但日照時間可以適當減少。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3B  托兒所的托小班的嬰幼兒年齡在12~24個月,其身體能力較弱,智力較低,方向感較差,行走比較困難。據觀察,這個年齡的嬰幼兒上下樓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員帶領下才能完成。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嬰幼兒不能使用樓梯進行疏散。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托小班同乳兒班一樣,應布置在首層。

4.1.3C  托兒所生活用房布置的層數有所調整。考慮到實際情況,規定托大班可以布置在二層,并對布置在二層的總班數和疏散樓梯作了規定。由于3歲以下幼兒使用樓梯疏散有一定困難,因此,應采取可靠的供嬰幼兒安全疏散的設施,如設置坡道或滑梯等。

4.1.17A  本條為新增條款。《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規定居住區配套設施應設置幼兒園、托兒所。由于托兒所營運管理成本高、責任大,因此,近幾年居住區按規劃僅建了幼兒園,很少建托兒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因此,社會上出現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托兒所不足的局面。本條規定,新建幼兒園必須配建一定規模的托兒所,可以保證建設一定數量的托兒所,解決社會上托兒所數量不足的情況。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3B  托兒所乳兒飲食一般由保育員配置現成的乳品,不需要母親直接哺乳,但也有些托兒所,需要母親直接哺乳。因此需要在乳兒班生活單元設置母嬰室,為母親直接給嬰兒哺乳使用。

4.2.3C  托兒所嬰幼兒活動時,隨時需要有人照看,因此各活動區應做成開敞空間,便于保育員在各個角度都能看到嬰幼兒活動情況,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各功能分區之間應有適當的分隔,便于在不同區域活動的嬰幼兒不受干擾。設置的隔斷應安全可靠,防止嬰幼兒碰撞受傷。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6A  當前許多托兒所、幼兒園都設有供幼兒進行專項活動的房間,在音樂、美術、體育、建構、科幻等多方面培訓,這對開發嬰幼兒思維、提高智力有很大幫助,這是非常必要的。各托兒所、幼兒園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內容的公共活動空間。

 

5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本條對原規范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幼兒用房及其他相關用房的天然采光質量做了具體的規定。采光系數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采光系數需要計算。本條中關于采光系數標準值參考了《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標準值的相關規定。為保護幼兒的身體及視覺健康,本條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間的采光系數標準值,為方便建筑設計進行估算窗口面積和房間進深,同時給出了窗地面積比和采光有效進深。

 

 

6建 筑 設 備

6.1 給 水 排 水

6.1.3  為確保幼兒的正常用水條件,給水水壓應滿足所用給水用水點最低工作壓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約為0.05MPa。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噪聲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幼兒活動室及休息室是幼兒長期停留房間,為了保證這些房間安靜舒適,特別強調了產生噪聲的加壓供水設備不得設置在這些房間的地下室內或無泵房地面下方。

6.1.5  幼兒洗手或洗浴需要熱水。托兒所、幼兒園宜優先采用集中熱水制備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無條件采用集中熱水制備時,也可采用分散熱水制備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氣候適宜地區應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按照國家要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都應該是綠色建筑,綠色建筑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的原則設計,因此,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將越來越多,又考慮到各地氣候特點的差異性,在一些地區將存在利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強調在制備熱水達不到60℃時需要設置消毒殺菌設施,確保有利于幼兒及兒童的健康。

6.2.2  從有利于健康角度考慮,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從對地面輻射供暖安全、壽命和舒適考慮,對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及供水回水溫差提出要求,并滿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要求。來源搜建筑

6.2.7  供暖系統應該設置集中熱量計量并實現分室溫度控制,一方面利于節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實現室溫控制。供暖系統末端設施有不同種類,無論何種末端供暖設施都應設置能夠分室溫控的恒溫控制閥調控室溫。

6.2.11  活動室和寢室應具備可開啟自然通風外窗,可保證輪換開啟通風。寒冷地區及夏熱冬冷地區的供暖應計入通風的耗熱量。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大,最小換氣次數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高溫高濕地區的換氣次數要求就高,最小換氣次數給出取值范圍,可以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域氣候特點合理取值。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健康要求較高,參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中的相關規定,適當增大最小新風量取值。

6.2.12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無排放通道時將對室內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無外窗衛生間無法直接對室外通風換氣。設置排風豎井將有害氣體從屋頂排出,并且豎井應該有防止回流構造,防止相鄰房間竄味。機械排風裝置根據房間換氣需要設置。公共廚房的油煙排放要滿足現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的規定要求。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采用的排氣扇需要配帶防止回流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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